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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国对华铝挤压材启动新出口商复审:一家广东企业的"单独税率"突围战

2026 年 8 月 19 日,泰国商业部外贸厅发布公告:应中国出口商/生产商广东盛誉兴达五金型材有限公司(Shengyu Xingda Aluminum Profile Co., Ltd.)提交的申请,对原产于中国的铝挤压材(泰语:สินค้าอะลูมิเนียมอัดขึ้นรูป)发起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调查
自公告发布之日起,对盛誉兴达以到岸价(CIF)征收21.94%的反倾销保证金,最长期限为一年,或至本案复审作出终裁。
对于不熟悉贸易救济规则的读者,这条新闻很容易被误读为"又一家中国企业被加税"。事实恰恰相反——这是一次争取降税的程序性机会。

先搞清楚:什么是"新出口商复审"

新出口商复审(New Exporter Review),是 WTO《反倾销协定》第 9.5 条确立的救济制度,各成员国均在国内法中落实。
它解决的是一个公平性问题。
反倾销原审调查中,税率是依据"调查期内有出口记录的企业"的出口价格计算的。而那些在调查期内尚未出口、或刚成立的企业,根本没有机会参与应诉,却要一体适用"其他出口商"的最高档税率——这违背了"罚当其责"的原则。
因此,法律为这类企业另开了一条救济通道:允许它们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,单独申请确定倾销幅度。

泰国法下的门槛:只有两条

泰国的规则写在《反倾销和反补贴法》(AD/CVD Act)第 58 条,原文条件为两项:
其一,在原始调查期内未向泰国出口过涉案产品;
其二,能证明自己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商或生产商不存在关联关系。
值得注意的是,泰国这一条比中国和印度都宽松。
按中国《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》,申请人还需满足"复审申请不得晚于实际出口后 3 个月提出"、并提供申请前 6 个月的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数据;印度则要求在现行措施到期前 12 个月提出申请,且需已以实际"商业数量"出口。泰国第 58 条没有这些额外限制——只要符合"未出口 + 无关联"两条,即可请求复审。
这对中国出口企业是个有价值的信号:泰国市场的单独税率通道,门槛相对低。

21.94% 是"押金",不是"罚款"

泰国第 58 条对这些新出口商有两项安排:
第一项:复审进行期间,不得对该新出口商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(No anti-dumping duty may be levied... while the review is being carried out)。
第二项:但若复审最终认定存在倾销,或委员会认定申请人与被征税企业存在关联,委员会可追溯至复审立案之日征收反倾销税(levy anti-dumping duty retroactively to the date of the initiation of the review)。
第二项正是那 21.94% 保证金的法律依据——它对应 WTO 第 9.5 条允许主管机关"要求提供相应担保"的规定,是为未来可能的追溯征税提供保障,而非惩罚性征税。

"最长一年"也不是随口定的

泰国法第 56 条规定:复审应加速进行,并自立案之日起一年内结束(shall be concluded within one year from the date of initiation of the review)。公告中"最长期限为一年"正是这一法定时限的对应。
配套的保证金做法,在泰国复审案件中属于常规操作。例如:泰国对华高碳线材第二次日落复审(2025 年 5 月 15 日立案)公告"案件调查期间,对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以保证金的形式征收,自 2025 年 5 月 16 日起生效,有效期不超过 1 年";对华柠檬酸第五次日落复审、对华冷轧不锈钢第二次日落复审,措辞完全一致。本案的保证金安排并非特例。

复审可能有四种结果

  • 无税结案,或倾销幅度可忽略不计
  • 新出口商身份被否认,继续适用剩余(最高)税率
  • 存在倾销,但适用较低的单独税率
  • 被接受价格承诺

21.94% 在税率表里是什么位置

要理解这次复审的价值,必须回到 2025 年 11 月 24 日那份终裁。
当日,泰国反倾销反补贴分委会对原产于中国的铝挤压材作出肯定性终裁,裁定基于 CIF 征收5.12%–21.94%的反倾销税,有效期 5 年,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。具体税率分档如下:
免征(0%)—— 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、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5.12%—— 广东高登铝业有限公司
7.53%—— 广东永龙铝业有限公司
7.63%—— 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、广东省南海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、Splendor Aluminium Metal (Foshan) Co., Ltd.
7.09%(未抽样合作企业,共 11 家)—— 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、Press Metal International、山东华建铝业集团、佛山坚美铝业、佛山市南海永丰铝型材、Zhaoqing Guangao New Material、广东坚美铝型材厂(集团)、广东兴发铝业、Sihui Guangzheng Aluminum Profile、广东豪美新材、Foshan Nanhai Wing Hing Aluminum
21.94%(其他生产商和出口商)—— 未在以上名单中的所有企业
结论很清晰:21.94% 是这张表上的最高档,是"兜底税率"。
盛誉兴达作为新出口商,此前未被单独列名,因此自动落入这一档。它现在要做的,就是通过复审把自己从"其他"里摘出来,争取一个单独税率。
参照原审已确定的税率区间,若复审顺利,理论上有望落进 5.12%–7.63% 的区间。从 21.94% 降到 7% 上下,对一票货而言是十几个百分点的成本差异——这足以决定一家企业在泰国市场能不能站住脚。
(说明:上述为基于原审结果的区间参照,并非对复审结果的预判,最终以泰国调查机关裁决为准。)

申请方是谁:一家有 33 年经验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

公告中只出现了企业名称,关于这家企业的公开信息此前几乎为零。经核查工商与公开报道,可以勾勒出基本轮廓。
广东盛誉兴达五金型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 年 3 月 11 日,注册地位于肇庆四会市南江工业园,法定代表人许佐耀,注册资本 1000 万元。据企业自述,其品牌业务可追溯至 1992 年,拥有33 年铝型材生产经验
资质与能力方面,该企业于 2023 年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,2024 年获评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;拥有有效授权发明专利 1 项、实用新型专利 12 项。产品线涵盖建筑铝型材、CNC 深加工产品与自主研发系统门窗,拥有从铝锭熔铸、模具制造、挤压到阳极氧化、着色、电泳涂装、静电粉末喷涂的完整产线。该企业是广交会多届参展商。
一个可以点破但不宜臆测的细节:公告称其为"中国出口商/生产商",而这家企业确有外贸业务。它能以"新出口商"身份提出申请,说明在原始调查期内对泰国没有出口记录——一家具备出口能力的企业在特定时期未向某个市场出口,是常见的商业状态。
需要提醒的是,公开渠道中关于该企业产能与员工规模的数据严重不一致(产能从 2 万吨到 10 万吨不等,员工数从 119 人到数百人不等),本文一律不予采用。

从"不征税"到"征税":两年间的翻转

这个案子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背景——泰国对华铝挤压材,是第二次调查才征税的。
第一次(2021–2023):无措施结案
2021 年 12 月 3 日,泰国商业部外贸厅应国内企业申请,对原产于中国的铝挤压产品启动反倾销调查。2023 年 6 月 9 日,泰国倾销和补贴审查委员会作出终裁:认定存在倾销,但未对泰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,因此不采取反倾销措施。
据该案代理律所披露,该次调查中中国企业税率为 -5.74% 至 32.69%,其中江苏亚太轻合金获得 -15.94% 的全国最低税率(负值视同零税率)。
"查了,但没征税"——这个结论让不少出口企业松了口气,甚至形成了惯性认知。
第二次(2024–2025):结论翻转
2024 年 7 月 16 日,泰国商业部外贸厅应泰国国内企业申请,再次对原产于中国的铝挤压材发起反倾销调查。2025 年 11 月 24 日,终裁结果完全反转:征税,5.12%–21.94%,有效期 5 年。
值得注意的是,亚太轻合金在两次调查中都拿到了最好结果——第一次是全国最低的 -15.94%,第二次是仅有的两家免征企业之一。这说明:应诉质量直接决定税率档位,而且具有连续性。

一个关于机构的说明

细心的读者会注意到,2023 年那次裁决写的是"倾销和补贴审查委员会",2025 年这次写的是"反倾销反补贴分委会"。这两个译名指的是同一个机构——泰国《反倾销和反补贴法》第 72 条规定的Committee on Dumping and Subsidy,中文译名在不同官方译本中不统一。
它与外贸厅是同一体系的两个层级:

机构

角色

商业部外贸厅(DFT)

调查机关——接受申请、立案、发放问卷、开展倾销与损害调查

委员会 / 分委会

决策机关——作出初裁与终裁、决定是否征税、复审裁决

简单说:外贸厅管查,委员会裁定。本案中"外贸厅公告立案"与"分委会公告终裁"的分工,正是这一机制的体现。

最值得行业警惕的一点

涉案的 8 个泰国海关编码,两次调查完全一致——7604.10.10.000、7604.10.90.000、7604.21.90.000、7604.29.10.000、7604.29.90.001、7604.29.90.090、7610.10.10.000、7610.10.90.000。
产品范围没变,变的只是结论。
教训很直白:反倾销结论会翻转,旧信息不能用。仍在按 2023 年"不征税"结论做决策的企业,货到港才发现要按 CIF 补缴 5.12%–21.94% 的税——这类风险是真实存在的。

市场背景:泰国在中国铝材出口中的位置

泰国并非中国铝材的边缘市场。
据海关统计,2025 年 1–11 月,中国铝材累计出口 505.7 万吨,同比下降 12.8%。出口目的地前五位依次为墨西哥(53.0 万吨)、越南(36.0 万吨)、印度(30.3 万吨)、韩国(29.3 万吨)、泰国(27.8 万吨)——泰国位列第五,但同比降幅达 14.6%。
单看铝挤压材:2025 年 11 月,中国铝挤压材出口 8.7 万吨,环比下降 3.9%;其中向泰国出口 2.5 万吨,环比下降 4.7%
泰国的降幅大于整体,与反倾销终裁落地的时间点吻合——措施效应已经开始显现。
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盛誉兴达要在终裁生效仅 9 个月后,就急着申请新出口商复审:在 21.94% 的税率下,泰国市场的商业可行性几乎为零。要么争取降税,要么退出。

对其他中国企业的四点启示

第一,"税率看供应商,不看产品"——这是本案最反直觉的一点。
同一批铝型材,CIF 价 100 万美元,供应商在免征名单里税为零,不在名单里税 21.94 万美元。差的不是产品质量,是供应商在税率表里的位置。
这意味着泰国进口商在选供应商时,会本能地把税率表当作第一道筛子。未列名企业面临的不是"贵一点",而是出局
第二,仍在用 2023 年结论做判断的企业,风险敞口已经打开。
第一次调查"无措施结案"的结论已被推翻,措施有效期长达 5 年(至 2030 年)。出口前核查最新终裁公告,应成为标准动作。
第三,新出口商复审是一条真实可用的路径,且泰国门槛相对宽松。
符合"原始调查期内未对泰出口 + 与被征税企业无关联"两条即可申请,不必像中国或印度那样受"实际出口后 3 个月"或"到期前 12 个月"的时限约束。有对泰出口意愿但未列名、且与被征税企业无关联的出口商/生产商,值得评估自身条件。
第四,还有两条可用的救济通道。
泰国法第 59 条规定:进口商若能证明倾销幅度已消除、或已降至现行税率以下,可在缴税之日起 6 个月内申请退税。第 61 条规定:不服委员会终裁或复审裁决的,可在裁决作出之日起30 日内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。这两条在以往的行业解读中常被忽略。
同时必须提醒:市场上流传的"借道低税率企业代工"或"第三国转口"等规避方案,风险极高。泰国已于 2025 年 7 月对华高碳线材发起过反规避调查,审查涉案产品是否"经由轻微改变"出口以规避现行措施。一旦被认定规避,后果远比缴纳反倾销税严重,这条路不值得赌。

结语

一条看似"加税"的公告,实质是一家中国企业在 21.94% 的高墙下,按规则申请的一次单独税率机会。
它折射出中国铝材出口的两个现实:一是贸易救济措施正在成为常态化的市场准入变量;二是应诉与否、怎么应诉,直接决定一家企业在一个市场里的生死。
泰国这个案子的措施有效期到 2030 年。对涉案企业而言,未来五年里,新出口商复审、期中复审、日落复审——每一个程序节点,都是可以争取的空间。
而最不该做的事,是把三年前"不征税"的旧结论,继续用下去。